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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终8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长新与西安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长新,西安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终84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长新,无业,籍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元和观村*组**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二环东段锦尚大厦1-3层。法定代表人周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旭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萍,该公司员工。上诉人王长新与被上诉人西安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王长新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长新自愿申请撤回��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长新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西安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长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石代理审判员  刘春梅代理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广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