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3执1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孙伟与哈尔滨中安福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伟,哈尔滨中安福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792号申请执行人:孙伟,女,196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哈尔滨中安福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志杰,职务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伟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中安福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人位于南岗区商铺、到期后未归还商铺的损失、案件受理费5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17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吕中英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秋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