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22刑初94号公诉机关靖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月7日被靖宇县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靖宇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检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井妍、历飞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靖宇县那尔轰居民徐某甲在明知刘涛(未到案)不具有办理国家农机补贴的情况,在刘涛的授意下,徐某甲找到那尔轰镇居民王某甲、赵某甲、初某甲、王某乙、初某乙、初某丙、王某丙、邢某甲、仲某甲、谭某甲、金某甲、贾某甲、初某丁,教唆王某甲等13人等虚构购买享受国家农机补贴政策的农用机械的事实,到靖宇县农机局申请办理农用机械补贴,补贴款被刘涛取走,事后刘涛分给徐某甲156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定通知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王某甲、赵某甲、初某甲、王某乙、初某乙、初某丙、邢某甲、仲某甲、谭某甲、金某甲、贾某甲、初某丁的陈述;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靖宇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教唆他人虚构事实,骗取农机补贴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靖宇县那尔轰居民徐某甲明知刘涛(未到案)不具有办理国家农机补贴的情况下,在刘涛的授意下,徐某甲找到那尔轰镇居民王某甲、赵某甲、初某甲、王某乙、初某乙、初某丙、王某丙、邢某甲、仲某甲、谭某甲、金某甲、贾某甲、初某丁,教唆王某甲等13人,虚构购买享受国家农机补贴政策的农用机械的事实,到靖宇县农机局申请办理农用机械补贴,财政补贴金额共计35.8万元被刘涛取走,事后刘涛分给徐某甲15600元。徐某甲分得2600元,王某甲、赵某甲、初某甲、王某乙、初某乙、初某丙、邢某甲、仲某甲、谭某甲、金某甲、贾某甲、初某丁等人各分得1000元。2015年12月22日徐某甲投案自首,并于2016年9月6日,将赃款人民币15600元全部上缴。被告人徐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于靖宇县公安局侦办案件时发现,并于2015年12月20日受理。2、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徐某甲的年龄达到刑事犯罪主体的年龄要求。3、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定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徐某甲与王某甲、赵某甲、初某甲、王某乙、初某乙、初某丙、邢某甲、仲某甲、谭某甲、金某甲、贾某甲、初某丁分别办理的农机补贴申请手续,共计办理17台农机手续,财政补贴金额共计35.8万元。4、2016年9月12日靖宇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经靖宇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监管风险可控,可适用社区矫正。5、罚没款收据:证明2016年9月6日,被告人徐某甲主动将违法所得15600元交到法院。6、证人王某甲、赵某甲、初某甲、王某乙、初某乙、初某丙、王某丙、邢某甲、仲某甲、谭某甲、金某甲、贾某甲、初某丁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份靖宇县那尔轰镇黄酒馆村村民徐某甲找王某甲等13人帮助其朋友办理国家农机补贴手续,因为不符合条件,让帮忙顶个名,到时候给1000元好处费。王某甲等13人便帮助徐某甲到景山镇农机站、靖宇县农业局办理了农机手续,除徐某甲、初某乙、邢某甲三人顶名办理了两台农机的购置手续外,其余人员均顶名办理了一台农机的购置手续。事后徐某甲给了王某甲等13人1000元的事实经过。以上十三名证人证言证明内容一致。7、证人初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初徐某甲找到初某乙称其朋友要购买国家补贴的农机具,因为不够条件,让初某乙帮忙顶个名,到时候给1000元好处费,初某乙表示同意。过了几天徐某甲带初某乙、初某丁、初某丙、王某甲、王某乙一起到靖宇县景山镇农机站办理农机手续,初某乙依照徐某甲要求对农机站工作人员谎称自己购买农机,并填写了农机补贴申请表,顶名办理了两台农机的购置手续,随后徐某甲带着初某乙等人到靖宇县农业局继续办理农机购置手续,办完后将手续全部交给了徐某甲,过了大约半个月徐某甲给了初某乙1000元钱好处费。8、证人初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初徐某甲找到初某甲称其朋友要购买国家补贴的农机具,因为不够条件,想让初某甲帮忙顶个名,到时候给1000元好处费,初某甲表示同意。过了几天徐某甲带初某甲、初某丁、王某乙等六人一起到靖宇县景山镇农机站办理农机手续,初某甲依照徐某甲要求对农机站工作人员谎称自己购买农机,并填写了农机补贴申请表,顶名办理的一台农机的购置手续,随后徐某甲带着初某甲等人到靖宇县农业局继续办理农机购置手续,办完后将手续全部交给了徐某甲,过了大约半个月徐某甲给了初某甲1000元钱好处费。9、证人初某丙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初靖宇县那尔轰镇黄酒馆村的村民徐某甲找到初某丙称其朋友要购买农机领取国家补贴,因为不够条件,让初某丙帮忙顶个名领取农机补贴款,并称不能让其白顶名,给1000元好处费,初某丙表示同意。过了几天徐某甲带初某丁和王某乙、初某丙等村民一起到靖宇县景山镇农机站办理农机手续,初某丙到农机站谎称其购买农机,并填写了申请表,顶名办理了一台农机的购置手续,过了一段时间徐某甲再次带着初某丙等人到靖宇县农业局继续办理农机购置手续,并把手续全部交给了徐某甲,半个月左右徐某甲给了初某丙1000元钱好处费。10、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靖宇县那尔轰镇黄酒馆村的村民徐某甲找到王某乙称其朋友要购买农机领取国家补贴,因为条件不符合,让王某乙帮忙顶个名领取农机补贴,并称有好处,王某乙表示同意。过了几天徐某甲带初某丁和王某乙、初某丙、王某甲等村民一起到靖宇县景山镇农机站办理农机手续,王某乙到农机站谎称其购买农机,并填写了申请表,顶名办理一台农机的购置手续,过了一段时间徐某甲再次带着初某丙等人到靖宇县农业局继续办理农机购置手续,并把手续全部交给了徐某甲,过了一段时间之后徐某甲给了王某乙1000元钱好处费。11、证人初某丁的证言:证明2013年靖宇县那尔轰镇黄酒馆村的村民徐某甲找到初某丁称其朋友要购买农机领取国家补贴,因为不够条件,让初某丁帮忙顶个名领取农机补贴款,并称不能让其白顶名,初某丁表示同意。过了几天徐某甲雇佣了一台面包车带初某丁和王某乙、初某丙、王某甲、初某甲、王某丙、初某乙一起到靖宇县景山镇农机站办理农机手续,初某丁到农机站谎称其购买农机,并填写了申请表,顶名办理一台农机的购置手续,过了一段时间徐某甲再次带着初某丁等人到靖宇县农业局继续办理农机购置手续,并把手续全部交给了徐某甲,半个月左右徐某甲给了初某丁1000元钱好处费。12、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份靖宇县居民徐某甲找到王某丙称其朋友要购买国家补贴的农机具,因为不够条件,想让王某丙帮忙顶个名,王某丙同意了,过了几天徐某甲带着王某甲和初某甲、王某乙、初某乙、初某丙、王某丙、初某丁6人一起到靖宇县景山镇农机站办理农机手续,王某丙到农机站谎称其购买农机,填写了申请表,并顶名办理一台农机的购置手续,过了一段时间徐某甲再次带着王某丙等6人又一起到靖宇县农业局继续办理农机购置后续手续,事后徐某甲给了王某甲和初某甲、王某乙、初某乙、初某丙、王某丙、初某丁7人每人1000元钱好处费。13、证人贾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份靖宇县黄酒馆村的村民徐某甲让贾某甲帮忙顶替徐某甲为不具有国家补贴的农机条件的朋友办理农机手续,并答应给好处费1000元,被告人徐某甲带贾某甲、谭某甲、金某甲、仲某甲、邢某甲、赵某甲等人一起到靖宇县景山镇农机站及靖宇县农业局办理农机手续,事后徐某甲给了贾某甲、谭某甲、金某甲、仲某甲、邢某甲、赵某甲等人1000元钱好处费。14、证人金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份靖宇县那尔轰镇黄酒馆村的村民徐某甲找到金某甲称其朋友要购买国家补贴的农机具,因为不够条件,想让金某甲帮忙顶个名,到时候给1000元好处费,金某甲表示同意。过了几天徐某甲王带谭某甲、贾某甲、金某甲、仲某甲、邢某甲一起到靖宇县景山镇农机站办理农机手续,金某甲到农机站谎称其购买农机,填写了申请表,并顶名办理一台农机的购置手续,过了一段时间徐某甲再次带着金某甲等人到靖宇县农业局继续办理农机购置手续,并在靖宇县照相,事后徐某甲给了金某甲1000元钱好处费。15、证人仲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份靖宇县那尔轰镇黄酒馆村的村民徐某甲找到仲某甲称其朋友要购买国家补贴的农机具,因为不够条件,想让仲某甲帮忙顶个名,到时候给1000元好处费,仲某甲同意了,过了几天徐某甲王带仲某甲和徐某甲联系的其他几名村民(赵某甲、谭某甲、金某甲、贾某甲、邢某甲)一起到靖宇县景山镇农机站办理农机手续,仲某甲到农机站谎称其购买农机,填写了申请表,并顶名办理一台农机的购置手续,过了一段时间徐某甲再次带着仲某甲等人到靖宇县农业局继续办理农机购置手续,并在靖宇县照相,事后徐某甲给了仲某甲1000元钱好处费。16、证人邢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份靖宇县那尔轰镇黄酒馆村的村民徐某甲找到邢某甲称其朋友要购买国家补贴的农机具,因为不够条件,想让邢某甲帮忙顶个名,到时候给1000元好处费,邢某甲同意了,过了几天徐某甲王带邢某甲和徐某甲联系的其他几名村民(赵某甲、谭某甲、金某甲、贾某甲、仲某甲)一起到靖宇县景山镇农机站办理农机手续,根据徐某甲交代的邢某甲到农机站谎称其购买农机,并填写了申请表,顶名办理两台农机的购置手续,过了一段时间徐某甲再次带着邢某甲等人到靖宇县农业局继续办理农机购置手续,并在靖宇县照相,并把手续全部交给了徐某甲,半个月左右徐某甲给了邢某甲1000元钱好处费。17、证人谭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初靖宇县那尔轰镇黄酒馆村的村民徐某甲找到谭某甲让其帮助为不符合领取条件的朋友顶名领取国家农机补贴款,会给谭某甲1000元钱好处费,谭某甲表示同意。过了几天徐某甲带谭某甲、金某甲、邢某甲、仲某甲、贾某甲、赵某甲6人一起到靖宇县景山镇农机站办理农机手续,谭某甲到农机站谎称其购买农机,并填写了申请表,顶名办理一台农机的购置手续,过了一段时间徐某甲再次带着谭某甲等人到靖宇县农业局继续办理农机购置手续,办完后将手续全部交给了徐某甲,过了大约半个月徐某甲给了谭某甲1000元钱好处费。18、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初徐某甲通过电话联系到赵某甲让其帮助为不符合领取条件的朋友顶名领取国家农机补贴款,会给赵某甲1000元钱好处费,赵某甲同意了,过了几天徐某甲带赵某甲、金某甲、邢某甲、仲某甲、贾某甲、谭某甲6人一起到靖宇县景山镇农机站办理农机手续,赵某甲到农机站谎称其购买农机,并填写了申请表,顶名办理一台农机的购置手续,徐某甲带着赵某甲等人到靖宇县农业局继续办理农机购置手续,办完后将手续全部交给了徐某甲,过了大约半个月徐某甲给了赵某甲1000元钱好处费。19、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3年刘涛主动找到被告人徐某甲让其帮忙找几名村民帮助去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并称不能让其白忙活,会给帮助顶名的人1200元钱,徐某甲同意,随后徐某甲在靖宇县那尔轰镇黄酒馆村找到王某甲、赵某甲、初某甲、王某乙、初某乙、初某丙、邢某甲、仲某甲、谭某甲、金某甲、贾某甲、初某丁13名村民,对王某甲等13人称其朋友要购买农机,但他身份不符合有农机补贴的农用机械条件,让王某甲等13人顶名,到时候不能白忙活,会给一些补偿,王某甲等13人同意了,事后徐某甲根据刘涛的安排雇佣了二台面包车载乘王某甲等13人到景山镇农机站办理购买农机的手续,徐某甲一同14人一共办了17台农机手续,其中徐某甲也顶名办理了2台农机手续,随后刘德民带领徐某甲14人一起到达靖宇县农机局继续办理农机手续,并拍照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办完后徐某甲将其他13人手续收集完毕全部交给了刘涛,事后刘涛通过刘德民交给徐某甲15600元顶名的好处费,徐某甲给13名顶名的人每人1000元钱,剩余2600元被徐某甲花掉。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徐某甲均无异议。关于被告人徐某甲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经查,被告人徐某甲组织村民虚假购买农用机械,诈骗国家农机补贴款人民币358000元,其本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5600元。可见,被告人徐某甲的诈骗行为导致了358000元国家农机补贴款被他人非法获得的犯罪后果,因此其诈骗数额应为人民币358000元。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刘德民所得赃款数额15600元作为犯罪数额的指控依据不足,本院予以更正。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国家农机补贴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被告人徐某甲与刘涛(在逃)诈骗的共同犯罪中,徐某甲积极参与、组织人员、具体实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作用相对较小。案发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上缴赃款,庭审中认罪悔罪,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其判处非监禁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影响。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姜允国审判员 赵洪伟审判员 李志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 婧第10页第9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