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3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任吉清、曾世琼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吉清,曾世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3执783号申请执行人任吉清,女,194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曾世琼,女,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任吉清申请执行曾世琼追偿权纠纷一案,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吉清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9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2016年10月19日先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00元,以后每月支付200元直至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职权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还款计划还款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丁一执行员 尹 评执行员 沙昀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雯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