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04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江西民航蓝天物业有限公司诉涂福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民航蓝天物业有限公司,涂福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821号原告:江西民航蓝天物业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十字街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67896890。法定代表人:徐长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盛太良,徐长城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涂福堂,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民航蓝天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涂福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民航蓝天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涂福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西民航蓝天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胡件平代理审判员  舒胜璈人民陪审员  廖毛女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熊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