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胡绪龙与东营市利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绪龙,东营市利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91执454号申请执行人:胡绪龙。被执行人:东营市利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沂河路603号。法定代表人:刘俐,经理。申请执行人胡绪龙与被执行人东营市利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东开商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询平台向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二十一家金融部门、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0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东开商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胜林审 判 员 李 咏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