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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2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重庆国际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广州聚成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执282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国际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广州聚成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282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国际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法定代表人:吴明。委托代理人:卢春梅,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聚成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邓锦祥。申请执行人重庆国际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聚成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渡法民初字第028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聚成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国际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偿付货款627299.45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653元、诉前保全申请费3770元、公告费6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经查,申请执行人在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起诉前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裁定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十八组绝缘芯棒拉挤生产线,并指定由广州道和钢结构有限公司保管。执行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的被查封设备不在原地方,需待进一步核实,再行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28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邵演杨执行员  王光格执行员  张草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