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民初字第1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宝鸡市吉协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延长中立新能源宝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吉协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延长中立新能源宝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字第1940号原告宝鸡市吉协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高新5路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景晓庆,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延长中立新能源宝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吉协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延长中立新能源宝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吉协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吉协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鸡市吉协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鸡市吉协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高娟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亚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