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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恢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王某、韦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王某,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恢488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韦某某。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01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已向被执行人王某、韦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七日内向申请人田某某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王某、韦某某各500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了10000元,但被执行人经总对总查询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6执恢488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选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