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初6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天威担保有限公司与陈孝敏、杨文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威担保有限公司,陈孝敏,杨文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6671号原告天威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260-276号三新银座1701室。法定代表人单凌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翠华,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孝敏,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永嘉县。被告杨文东,男,198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永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威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孝敏、杨文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威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威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威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天威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叶文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文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