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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执26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元新等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元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9执2609号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孙元新,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5)延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孙元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损失,共计人民币二万六千八百一十一元三角,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立的义务,延庆区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文书。该案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15)延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同时要求被执行人依法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向我院提交财产申报表自述其本人无固定收入,家中老小体弱多病。2.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多次统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3.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上门查找,被执行人刑满释放,无明确住处,下落不明,不知去向。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鉴于此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延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  彭建民审判员  黄全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艳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