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陈国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陈国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2597号原告:王志强。被告:陈国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强与被告陈国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志强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国正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强撤回对被告陈国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志强负担。审判员 李玉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