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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陈国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陈国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2597号原告:王志强。被告:陈国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强与被告陈国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志强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国正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强撤回对被告陈国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志强负担。审判员  李玉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