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2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云梅与被执行人张登华,施明英财产分割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梅,张登华,施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2执355号申请人张云梅,女,住址:贵州省威宁县。被执行人张登华,男,现住开远市。被执行人施明英,女,现住开远市。申请人张云梅与被执行人张登华,施明英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开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502开民二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33941.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银行查询、搜查等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张登华、施明英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2执35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滔审判员 普志国审判员 黄健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海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