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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2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云梅与被执行人张登华,施明英财产分割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梅,张登华,施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2执355号申请人张云梅,女,住址:贵州省威宁县。被执行人张登华,男,现住开远市。被执行人施明英,女,现住开远市。申请人张云梅与被执行人张登华,施明英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开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502开民二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33941.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银行查询、搜查等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张登华、施明英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2执35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滔审判员 普志国审判员 黄健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海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