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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2429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桑珠与嘎桑次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珠,嘎桑次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巴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2429执9号申请执行人:桑珠,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藏族,西藏白朗县人。被执行人:嘎桑次仁,男,1984年5月17日,藏族,西藏巴青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桑珠与被执行人嘎桑次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执行人桑珠与被执行人格桑次仁于2016年11月3日就此案剩余款10000.00元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多 布 杰审判员 丁增卓玛审判员 嘎玛扎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索朗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