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1283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某,个体。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1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付某某在即墨市其租房内,容留付某吸食冰毒一次。2014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付某某在即墨市其租房内,容留付某吸食冰毒一次。后付某某在即墨市通济办事处南龙湾村万鑫旅馆开房间,容留付某、傅某(在逃)吸食冰毒一次。综上,被告人付某某容留他人吸食冰毒3次4人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并提交了查破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材料。被告人付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16年4月8日付某检举付某某贩卖毒品和容留自己吸毒,2016年4月18日,公安机关将付某某抓获,并对其进行询问,其不承认贩卖毒品,但其供述了帮助付某购买毒品及其三次容留付某、傅某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2016年6月8日,公安机关电话联系付某某让其到所,后依法对付某某取保候审并对其讯问,其对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有书证查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的经过情况;有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付某等人的证言,证明案发的经过情况;有辨认笔录及照片、房屋所有权证等在案佐证。上述证据均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付某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郭 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路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