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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81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刘甲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甲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81刑初344号公诉机关醴陵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甲某,曾用名刘乙某,男,199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高中文化,住醴陵市。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6月28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2日,经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8月3日由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醴检公诉刑诉(2016)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甲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甲某到庭参加了���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被告人刘甲某在醴陵市均楚镇一网吧内,以借用摩托车接人为由,将被害人张甲某的一辆红色纵情牌男式摩托车骗走。之后,被告人刘甲某将上述摩托车变卖,非法获利1000元。2016年3月5日,被告人刘甲某在醴陵市均楚镇欢乐网吧内,以借摩托车回家拿钱为由,将被害人马甲某的一辆黑色豪爵牌女式摩托车骗走。之后,被告人刘甲某将车变卖,非法获利5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2752元。2016年5月8日,被告人刘甲某在醴陵市均楚镇精诚网吧内,以借摩托车回家拿钱为由,将刘丙某的一辆红色豪爵牌女式摩托车骗走。之后,被告人刘甲某将该摩托车变卖,非法获利8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2552元。2016年6月1日,被告人刘甲某在醴陵市均楚镇高桥中学附近的一粉店内,以借摩托车买烟为由,将被害人胡某某存放在彭甲某处的一辆黑色力帆牌男式摩托车骗走。之后,被告人刘甲某将该车变卖,非法获利6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3886元。综上所述,被告人刘甲某以借用摩托车为由,先后4次骗得他人摩托车四辆,非法获利2900元,经鉴定,其中3辆摩托车的总价值为9190元。本案案发后,醴陵市公安机关已将被害人胡某某的摩托车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刘甲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刘甲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6月16日,醴陵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刘甲某诈骗上述被害人的摩托车为由,对被告人刘甲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告人刘甲某被送往醴陵市拘留所羁押。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刘甲某被刑事拘留。醴陵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甲某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刘甲某的刑事责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甲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3份;2、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被诈骗摩托车照片;3、聊天记录;4、寄卖行凭证;5、醴陵市公安局均楚中心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1份、查获经过2份;6、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物明细表、醴陵市价格认证中心醴价认定[2016]105号关于被诈骗一辆黑色力帆牌LF125-20男式两轮摩托车等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被告人刘甲某的身份信息材料;8、醴陵市公安局醴公(均)决字[2016]第066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9、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份、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一份;10、证人田某某、马乙某、张乙某、彭甲某、彭乙某、谢某某、刘丁某的陈述;11、被害人马甲某、刘丙某、胡某某、张甲某的陈述;12、被告人刘甲某的供述及讯问被告人刘甲某的同步视听光盘一张。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甲某因诈骗本案所涉摩托车被行政拘留期限依法可以折抵刑期。案发后���涉案赃物部分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本院酌情对被告人刘甲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甲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甲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6日至2017年1月15日止。)二、对被告人刘甲某的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志和人民陪审员  宋汉周人民陪审员  唐日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