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恢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秦玉兰、赵利峰等与乐亭县金山矿产品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玉兰,赵利峰,赵泽印,乐亭县金山矿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恢430号申请执行人秦玉兰,女,1980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申请执行人赵利峰,男,1950年7月17日出生,住所地。申请执行人赵泽印,男,住所地乐亭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乐亭县金山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法定代表人:郭金福。秦玉兰等申请乐亭县金山矿产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乐劳仲案字(2009)第24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秦玉兰、赵利峰、赵泽印于2016-8-1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乐劳仲案字(2009)第241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利民执行员 荣 伟执行员 郭福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