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2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解晨阳容留他人吸毒、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晨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02刑初25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解晨阳,女,1991年8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邢台市桥东区。2016年6月17日,因吸食冰毒,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行政拘留。因本案,2016年7月1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邢东检刑诉(2016)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晨阳犯容留他人吸毒、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晔超、刘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晨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冬天,被告人解晨阳在邢台市桥东区某街某号的出租房及天一城日租房内多次容留赵某、二高(具体姓名不详)等人吸食冰毒。2、2015年秋,被告人解晨阳以陪人吸毒睡觉为由,先后两次介绍赵某向马某、路某卖淫。上述事实,被告人解晨阳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被告人解晨阳的供述,证人赵某、冯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证明,邢台市桥东刑警四中队出具的解晨阳到案情况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晨阳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解晨阳介绍妇女卖淫,妨害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解晨阳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解晨阳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后,通知其亲属让其早日到案,被告人解晨阳回家后,其母亲主动告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到其家中将其带走,应视为被告人解晨阳自动投案,且被告人解晨阳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解晨阳自愿认罪,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解晨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解晨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连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