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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9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黄丽芬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福永星百货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芬,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福永星百货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9781号原告:黄丽芬,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福永星百货店,住所广州市花都区。经营者:黄建林。本院受理的原告黄丽芬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福永星百货店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丽芬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福永星百货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丽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芬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福永星百货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6元,由原告黄丽芬负担。审判员  叶成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