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3民初4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4285号原告赵胜利赵某某与被告武长伟武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崔冬冬人民陪审员 张庆堂人民陪审员 凌 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伟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