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23民初4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4285号原告赵胜利赵某某与被告武长伟武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崔冬冬人民陪审员  张庆堂人民陪审员  凌 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伟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