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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刑终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终722号原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2014年4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2015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鲁0203刑初589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不得假释。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吕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吕某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吕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吕某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某撤回上诉。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刑初58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传勇代理审判员  李 政代理审判员  岳峰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振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