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4102号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鲁山县人民路东段*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665997132F。法定代表人王运长,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二振,男,1964年5月25日生,汉族,系该社职工,住鲁山县。被告马大奎,男,约50岁,汉族,住鲁山县。本案在审理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大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德国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依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