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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7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红星红龙果业销售部与王丽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红星红龙果业销售部,王丽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7052号原告:长沙市雨花区红星红龙果业销售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大市场水果区5栋25号。经营者:王伏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唯,湖南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军,湖南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群。原告长沙市雨花区红星红龙果业销售部与被告王丽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长沙市雨花区红星红龙果业销售部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雨花区红星红龙果业销售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雨花区红星红龙果业销售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32元,减半收取计2266元,由原告长沙市雨花区红星红龙果业销售部负担。审 判 长 胡 晖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人民陪审员 吴松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石海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