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17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玉祥、金飞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玉祥,金飞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75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云霁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09075927-1。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国,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刘玉祥,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金飞虎,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玉祥、金飞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玉祥、金飞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