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3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宋泽剑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泽剑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403刑初124号公诉机关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泽剑,男,1990年7月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住辽源市西安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辽西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泽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爽、王英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泽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宋泽剑从张某(在逃)、李某(在逃)两人手中购买冰毒,后将毒品藏匿于自己家中,经公安机关搜查,宋泽剑于家中藏匿49小包白色晶体。经鉴定该白色晶体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系冰毒),总重量为17.13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泽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情况说明等)、证人姚某1、姚某2、吴某的证言、搜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宋泽剑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泽剑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宋泽剑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宋泽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泽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凤武人民陪审员 陈红杰人民陪审员 郭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