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浙江宏大工程爆破有限公司、河北中矿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宏大工程爆破有限公司,河北中矿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大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玉城街。法定代表人张兵玉,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中矿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相广村。法定代表人:苏建章,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浙江宏大工程爆破有限公司申请河北中矿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涿商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善湖代理审判员 郝艳辉人民陪审员 谷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巍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