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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01执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雪梅与四川君源水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梅,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01执1104号申请执行人张雪梅,女,汉族,1966年7月19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长安中路。被执行人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26号作出(2015)西昌民初字第309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在凉山州商业银行长安南路支行(账号:0306XXXXXXXX7470)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堂支行(帐号:74128XXXXXXXX007470)的2000000.00元银行的款,在执行过程中因需解除对该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在凉山州商业银行长安南路支行(账号:0306XXXXXXXX7470)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堂支行(帐号:74128XXXXXXXX007470)20000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陈建琳审判员 金 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维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