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4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蒋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蒋某某,朱某某,辛某某,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至县教育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4民初1646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蒋某某,男。被告:朱某某,男。被告:辛某某,男。被告: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周至县教育局。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蒋某某、朱某某、辛某某、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至县教育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文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汪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