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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3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朱友良与富阳市万能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友良,富阳市万能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3305号申请人:朱友良,男,汉族,1963年8月22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富阳市万能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万市镇新民村。企业代码:330183600152705。法定代表人:万能君,总经理。本案在执行申请人朱友良与被执行人富阳市万能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朱友良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朱友良的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1执330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凌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