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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33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道钧信用卡纠纷2016民初3380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道钧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33802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董建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少国,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春梅,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道钧,住广州市从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宋道钧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98元减半收取749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 汉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家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