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执4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上海庙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瀚航物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庙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谢玲玲,李建航,上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瀚航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465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庙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谢玲玲,女,1981年11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李建航,男,1982年4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上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上海瀚航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上海庙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瀚航物资有限公司、谢玲玲、李建航、上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庙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瀚航物资有限公司、谢玲玲、李建航、上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2,496,968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1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谢玲玲、李建航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另二被执行人上海瀚航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因两被执行人谢玲玲、李建航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另二被执行人上海瀚航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30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宏胜审判员 朱 珮审判员 沈向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