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23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康军与被告李和宇、郭利彪、郭宏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军,李和宇,郭利彪,郭宏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3民初912号原告康军。被告李和宇。被告郭利彪。被告郭宏彪。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军诉被告李和宇、郭利彪、郭宏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康军负担。审判员  杨明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丽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