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3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康军与被告李和宇、郭利彪、郭宏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军,李和宇,郭利彪,郭宏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3民初912号原告康军。被告李和宇。被告郭利彪。被告郭宏彪。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军诉被告李和宇、郭利彪、郭宏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康军负担。审判员 杨明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丽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