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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民初2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倪奉尧与崔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奉尧,崔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81民初2711号原告:倪奉尧,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砚,男,198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崔鹏,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倪奉尧诉被告崔鹏民间借贷纠��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新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9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9月23日至还清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急用资金,于2015年7月3日和8月24日向原告借款744000元,承诺30天内还清,并于2015年11月9日出具借款条。借款逾期后被告仅归还借款54000元,下余借款690000元及利息未能归还。现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被告崔鹏2015年11月9日出具的欠款694000元欠条。2、2016年3月6日被告出具的还款承诺书,证明借款694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2015年7月3日借款15万元,2015年8月24日借款594000元,承诺30日内还款。借款逾期后被告仅还款5万。2016年3月6日被告出具还款承诺书,被告欠原告借款694000元,于2016年3月31日至12月31日分十次还清,被告如违约原告可一并主张权利。承诺书签订后仅还款4000元,2016年5月31日前未在履行承诺,余款690000元未能给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依法偿还。原告要求的利息双方未约定,原告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倪奉尧借款69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9月2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卫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盛春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