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徐恩林与被告单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恩林,单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初1702号原告:徐恩林,住白山市。被告:单全,住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恩林与被告单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恩林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恩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亚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