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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徐恩林与被告单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恩林,单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初1702号原告:徐恩林,住白山市。被告:单全,住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恩林与被告单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恩林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恩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亚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