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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民终3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马某1、马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完某1,完某2,蔺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民终35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1,男,199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2,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系马某1之父。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春光,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丽,女,系马某2之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完某1,女,1999年4月20日出生,满族,住鹿邑县。法定代理人:完某2,系完某1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完某2,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满族,住鹿邑县,系完某1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蔺某,女,191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系完某1之母。未到庭。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河南省鹿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马某1、马某2与被上诉人完园梦、完某2、蔺某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8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某1、马某2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丽、白春光和被上诉人完某2及三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马某1、马某2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判38000元和三金。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完园梦、完某2、蔺某于2016年11月4日支付给马某1、马某233000元(叁万叁仟元整)打到马伟丽卡(卡号:62×××23)。二、双方就本案再无纠葛。三一审诉讼费用由完园梦、完某2、蔺某承担,二审诉讼费用由马某1、马某2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完园梦、完某2、蔺某承担1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马某1、马某2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保利审判员  许向朋审判员  李玉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位小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