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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85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中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门市瑞麒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中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瑞麒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8520号之一原告:中山市中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海威路13号三楼之一。法定代表人:程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杏,系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浩,系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门市瑞麒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高新西路168号7幢第4层。法定代表人:张琪。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锡林,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中山市中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瑞麟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中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计769元,财产保全费6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登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沛歅章晓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