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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民终29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阎兰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阎兰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终290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阎兰池。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人民法院(2016)晋0107民初27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认定,阎兰池于2015年1月15日、4月24日、7月14日、10月29日、12月3日、2016年2月2日、4月7日、6月2日、8月10日分别以相同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起诉,均以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不予受理。此次起诉人又以相同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起诉,故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上级法院落实党中央《谁执法谁普法》的决定。在维持书中说明上诉人依据《消保法》第20条规定提起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多次起诉。一审法院以起诉人重复起诉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孙清莲代理审判员  马立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寇 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