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民终29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阎兰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阎兰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终290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阎兰池。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人民法院(2016)晋0107民初27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认定,阎兰池于2015年1月15日、4月24日、7月14日、10月29日、12月3日、2016年2月2日、4月7日、6月2日、8月10日分别以相同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起诉,均以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不予受理。此次起诉人又以相同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起诉,故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上级法院落实党中央《谁执法谁普法》的决定。在维持书中说明上诉人依据《消保法》第20条规定提起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多次起诉。一审法院以起诉人重复起诉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孙清莲代理审判员 马立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寇 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