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43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瑞发诉被告武陟县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朱利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发,武陟县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朱利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4325-2号原告:刘瑞发,男,汉族,1968年7月26日生,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蒙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陟县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法定代表人:原卫星,该公司经理。被告:朱利明,男,汉族,1977年7月20日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王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发诉被告武陟县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朱利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瑞发于2016年10月27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瑞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刘瑞发负担。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