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魏国九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国九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8刑初697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国九。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公安机关羁押审查),2016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6〕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国九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国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期间,被告人魏国九向被害人刘某乙谎称其认识市领导,有关系可便宜购得本市玻纤路桐仁花���的住房,并以帮被害人刘某乙及其妹妹刘某甲缴纳社保金等手段取得被害人刘某乙信任后,在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间,被告人魏国九以先付购房款零头、疏通关系为由,共骗得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94000元。案发后,赃款被被告人魏国九挥霍。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魏国九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国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魏国九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期间,被告人魏国九向被害人刘某乙谎称其认识市领导,有关系可便宜购得本市玻纤路桐仁花园的住房,并以帮被害人刘某乙及其妹妹刘某甲由单位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手段取得被害人刘某乙信任。在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间,被告人魏国九以先付购房款零头、疏通关系为由,共骗得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94000元。被告人魏国九在骗取上述钱款后并未用于疏通关系购买房屋,而是用于赌博或者其他花费。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人刘某甲、魏某的证言、被告人魏国九的供述、收条、借条、社保卡记录、桐仁花园物业管理处情况说明、苏州土地储备中心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国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魏国九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从轻处罚。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国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7日至2019年10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魏国九退赔赃款人民币九万四千元,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晓 虹审 判 员 刘 扬人民陪审员 赵 珠 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碧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