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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执2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州惠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月德、权启梅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惠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月德,权启梅,沛县金斗对虾养殖有限公司,沛县东源票务服务有限公司,刘广州,陈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2020号申请执行人:徐州惠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法定代表人戚传合,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月德,农民。被执行人:权启梅,农民。被执行人:沛县金斗对虾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法定代表人王月德。被执行人:沛县东源票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法定代表人刘广州。被执行人:刘广州,农民。被执行人:陈齐,农民。本院在徐州惠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月德、权启梅、沛县金斗对虾养殖有限公司、沛县东源票务服务有限公司、刘广州、陈齐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沛魏商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被执行人王月德、权启梅、沛县金斗对虾养殖有限公司、沛县东源票务服务有限公司、刘广州、陈齐的信息,本院经对其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土地、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永审判员 孙 毅审判员 王帅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孟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