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81民初2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钟伟国与郑振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伟国,郑振威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81民初2507号原告钟伟国,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郑振威,男,199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原告钟伟国诉被告郑振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伟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振威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伟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工资人民币壹万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初,被告以周转困难为由,一直拖欠原告工资壹万元整,并约定2016年7月1日前还清,并立下借据一张,但时至今日被告并不能如期偿还拖欠工资,对此原告也曾多次追讨,但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具本状,希望贵院依法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郑振威没有到庭及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至2016年间,原告钟伟国为被告郑振威开货车(粤R×××××),至2016年5月10日,被告欠原告两个月工资没有给付,被告郑振威就在当天以周转困难为由,写立欠工资壹万元整的欠条给原告钟伟国收执,并约定2016年7月1日前还清。但时至今日被告并不能如期给付拖欠的工资。本院认为,被告郑振威欠原告钟伟国工资10000元,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为证。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给付工资10000元,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振威应支付原告钟伟国10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诉讼费5元,由被告郑振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丽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颖杰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户名:英德市人民法院(汇款单请注明本案案号)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远英德和平中路支行帐号:71×××45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