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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6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与杨红斌、张静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杨红斌,张静静,卢东辉,郭文杰,贾国峰,万保杰,河南省商超供应商商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654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1号。负责人:吕周谦,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筱丹,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员工。被告:杨红斌,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张静静,女,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卢东辉,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郭文杰,女,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贾国峰,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万保杰,女,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河南省商超供应商商会,住所地郑州市京广路66号。法定代表人:吕航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与被告杨红斌、张静静、卢东辉、郭文杰、贾国峰、万保杰、河南省商超供应商商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桂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静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