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81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龙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81民初2265号原告龙某,女,1991年2月4日生,苗族,住贵州省丹寨县。被告覃某,男,1983年6月15日生,壮族,住宜州市。原告龙某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龙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审判员 廖馨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