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82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庞某与周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2执633号申请人庞某,联系被执行人周某,关于庞某申请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民终2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民终2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会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