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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3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秦钧剑与朱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钧剑,朱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3民初1097号原告:秦钧剑,经商。委托代理人:吉欢欢,系湖北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攀,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钧剑与被告朱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攀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钧剑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钧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秦钧剑负担。审 判 长  张广武人民陪审员  杜万云人民陪审员  柳正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骆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