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2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李万平与彭新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平,彭新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22民初659号原告:李万平,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人,住宜章县一六镇北岸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顺,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新祥,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原告李万平与被告彭新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万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新祥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万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彭新祥支付原告货款37000元,并按年利率6.1%支付2014年2月1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事实和理由: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彭新祥陆续到原告处购买商标纸。2013年5月1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彭新祥向原告出具了欠货款37000元的欠条,并约定了付款期限。事后,被告彭新祥未履行。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彭新祥均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未支付。被告彭新祥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彭新祥陆续到原告李万平处购买商标纸(鞭炮包装纸)。2013年5月1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彭新祥向原告李万平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内容:“今欠到李万平商标款叁万柒元正(37000元)。9月份付10000元、12月份付10000元、春节前付清。2013年5月18日。彭新祥”。事后,被告彭新祥未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李万平多次催要,被告彭新祥拖延至今未支付。2016年5月23日,原告李万平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14年度一至三年期的年利率为6.15%。上述事实有原告李万平提交并经本院确认的欠条及催要欠款的手机通话录音等证据在卷佐证。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彭新祥接受原告李万平交付的标的物后,应按约定支付价款。被告彭新祥未按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民事责任。原告李万平诉请被告彭新祥支付货款37000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损失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告李万平主张以年利率6.1%的标准计算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新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万平货款37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2014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896元,由被告彭新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革平人民陪审员 周 斌人民陪审员 文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国树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