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支行与黄显春、刘铁、范舒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支行,黄显春,刘铁,范舒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6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支行被执行人:黄显春,地址靖宇县靖宇镇。被执行人:刘铁,地址靖宇县靖宇镇。被执行人:范舒涵,地址靖宇县靖宇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支行与黄显春、刘铁、范舒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靖宇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6)吉0622民初2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显春、刘铁、范舒涵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363万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借款人黄显春、刘铁、范舒涵在其住所地无法找到其本人,无法关达法相关手续。故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查清被执行人下落时另案再执。现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铁、范舒涵所有商业用房一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支行与黄显春、刘铁、范舒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