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3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旭杰模具机械有限公司与陈乃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北仑旭杰模具机械有限公司,陈乃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327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北仑旭杰模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新和村洋漕路2号5幢2号。法定代表人胡成栋。被执行人陈乃强,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丹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北仑旭杰模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乃强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乃强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32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代理审判员 宛敏强代理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卢孟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