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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执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汪国田与攀枝花市汇诚天智广告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国田,攀枝花市汇诚天智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908号申请执行人汪国田,男,1988年9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汇诚天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新华街A幢3-4#,组织机构代码:579614617。法定代表人艾杨,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排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川0402执90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