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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40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蒋世君与蒋江水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世君,蒋江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026-1号申请执行人蒋世君,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被执行人蒋江水,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蒋世君与被执行人蒋江水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蒋江水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蒋江水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款项19000元及利息,同时承担案件执行费185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蒋江水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决定将被执行人蒋江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蒋江水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南安市房地产管理处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蒋江水的财产情况,均查无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蒋江水暂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磊 微信公众号“”